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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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1-01-08 08:0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车辆是指进入荆楚理工学院校园行驶、停放的燃油和电动汽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授权车辆指学校公车、教职工车辆、聘用人员车辆及缴纳年费的业务往来车辆。非授权车辆指临时来校公务、探亲访友及临时停放的车辆。保卫处监控中心负责办理车辆授权业务。

第三条  校园内行驶、停放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师生员工及家属、来校办理公务的校外单位以及其它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纪进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学校重点防治酒后驾车、超速、违停,逆行、鸣笛、超额载人、不戴头盔等违章驾车行为。

第五条  学校对违章车辆进行积分制管理。每种违章记1分,每月违章积分超过2分(含2分)的车辆和司机将受到处罚,违章积分每月清零,一车一记。

第六条  学校保卫部(处)为校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交通管理员对违章车辆贴单警告、通知移车、锁车、取消授权或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并对各类机动车违章行为进行数据统计和存档。机动车因违章被锁车或拖移的,对车辆造成的损坏或拖车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七条 校园道路未经允许,禁止随意停车、堆放物品、占道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有其他妨碍校园交通安全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学校对进入校园超过30分钟的外来车辆实行计时收费管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使用国家正式税务票据。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各学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师生员工交通法规与交通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全体师生均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燃油和电动汽车管理与违章处置

第十条  所有进出校园车辆的驾乘人员均应遵守校门管理规定,服从门卫的指挥和管理。东门为学校授权车辆和社会车辆通道。南一门为单向驶入通道,学校授权车辆和社会车辆只能从此门驶入校园。南二门为学校授权车辆和社会车辆通道,此门还设有摩托车专用通道,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实行刷卡通行。南三门为施工车辆通道。北门为学校授权车辆通道和后勤保障车辆通道。

第十一条  驾驶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保卫部(处)对车辆予以暂扣,并及时将车辆及其驾驶人员交由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交通积分各记10分。

第十二条  校园里禁止酒后驾车,一旦发现,驾驶员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积分记10分。

第十三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练习驾车、试刹车、鸣笛、违规停车、不系安全带、违规使用灯光等不安全、不文明驾驶行为。发现上述行为者,保卫处予以口头警告和制止,违章一次交通积分各记1分。

第十四条  校园道路机动车行驶限速25公里/小时,禁止超速行驶,超速行驶一次交通积分记1分。

第十五条  车辆应在校园停车位内规范停车,违停一次交通积分记1分。荆楚广场禁止逆向行驶,逆行一次交通积分记1分。

第十六条  车辆和人员禁止将易燃、易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带入校园。违规者交通积分记10分。

第十七条  存在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强行冲岗、恶意堵门、使用车辆或物件恶意堵塞道路等行为的,交通积分记10分。同时,对严重影响通行的车辆或物件实施拖离,造成的损失或者产生的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第三章  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禁止校外非公务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进入学校。

第十九条  校园内禁止使用无牌、无证的摩托车。证件齐全的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保卫处为其登记并办理校园车牌。校园内行驶的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必须在车辆指定的地方悬挂校园车牌。

第二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及家属的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凭校园一卡通和校园车牌进出学校。在校内居住人员、因公入校的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凭通行证和校园车牌进出学校。

第二十一条  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在校园里限速行驶(15公里/小时)。超速行驶一次交通积分记1分。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驾驶员、载乘人员必须佩戴头盔,不戴头盔上路行驶一次交通积分记1分。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限载2人,超员行驶一次交通积分记1分。

第四章  违章行为累计处置

第二十三条  单台车单月内交通积分累计达到2分的,取消车辆通行授权1个月或者自愿做校园交通监督志愿者8小时。单台车单月内交通积分累计达到3分的,取消车辆通行授权1个月或者自愿做校园交通监督志愿者12小时,并向车主单位通报。单台车单月内交通积分累计达到4分的,取消车辆通行授权1个月或者自愿做校园交通监督志愿者16小时,并向车主单位通报。单台车单月内交通积分累计达到分5以上的,取消车辆通行授权1年或者自愿做校园交通监督志愿者20小时,并向车主单位通报。1年内被取消通行授权达3次的,授权车辆取消其年度通行授权一年或者自愿做校园交通监督志愿者一个月(30天),非授权车辆禁止入校1年。

第二十四条  车辆被取消通行授权后,视为外来车辆,停放校园收取停车费,禁止在学校里通行。车辆被纳入门禁系统黑名单后,该车将被门禁系统拒绝进入校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各学院授权车辆在校园里全年的违章总数量,纳入当年综治目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好事故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拨打110报警,同时向保卫处值班电话2355767报告。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并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置。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车主拒不配合校园机动车违章处理,情节较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移交公安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车主或驾驶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于7个工作日之内向保卫部(处)申请复核,保卫部(处)应于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原有制度办法作废。


注:请于2020年12月4日将意见用纸质盖好公章后交到保卫处(老南门5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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